10月16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布《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对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做出限售规定,拿到房产证后2到5年内禁止交易。 该规定有效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根据《规定》内容显示,2007年5月1日后,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此外,在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以下为通知全文: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
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有关规定,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办理程序及应提供的资料:
(一)自建单位持以下资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的函;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调查成果;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自建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住房保障处办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1.市发改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
2.单位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一);
4.其它相关资料。
(三)自建单位持以下资料办理交易手续:
1.《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2.《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二);
3.《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4.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市发改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
6.完税费证明及已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8.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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