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南京市税务局和房产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政策原文见附件)。此次政策从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角度出发,给予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鼓励。
2020年10月23日
研究院快评:此次政策总结起来,涉及到四类税费优惠政策,体现了减税免税机制下的租赁住房鼓励导向,这也是全国首个明确落实减税免税租赁政策的城市。
1、减免房东房产税:
此次政策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这一处政策强调了减税的概念。第一、对于各类住房出租、商改租和工改租的,将可以享受此类税费减免的优惠。第二、这里涉及的税费主要是指房产税,由于是商业经营属性的,本身也是有房产税一说,现在通过房产税税率4%的规定,实现了减税的效应。一般规定是,若是按租金进行房产税征收,相关税率为12%,所以南京此类政策的力度非常大,也鼓励各类企业等积极提供房源进行出租,有助于增加房源的供给。
2、租客租金可抵扣个税:
此次政策明确,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这一点具有非常好的导向。第一、虽然这两年个税抵扣政策提的比较多,但是在操作中还是有难度。第二、个税抵扣若要真正开展,那么就需要借助租赁备案平台。所以南京此次政策结合此类租赁市场的发展,真正将税费优惠和刺激租赁需求释放进行了结合。这对于各类租客来说是有积极作用的。类似税费抵扣的概念,也使得租客会更加关注租赁合同备案的概念,这有助于推进此类制度的完成。
3、减免租赁企业增值税:
此次政策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从此类规定可以看出,这对于住房租赁企业来说,具有积极的鼓舞作用。类似减税力度大,客观上减少了此类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使得此类企业后续在租赁业务发展方面更加游刃有余,这也和今年创造更好营商环境的导向密切相关。
4、免收个人房东税费:
此次政策明确,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这其实就是鼓励个人房东积极把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尤其是一些不通过中介平台进行私下交易的合同,在此类政策下,也有可能积极进行备案,本身对于房东和租客的权益保障有积极的作用。类似政策具有非常好的导向,至少使得个人房东顾虑减少,这样也更加愿意参与租赁合同备案的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2020年第5号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四、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五、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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