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法典》中涉及居住权的内容有以下六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划重点,即居住权是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而且必须进行登记,同时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哪些场景适用呢?
情景一:
有些老人担心未来会产生遗产税,想在生前就把房屋过户给子女,但是又担心过户以后子女就对其不管不顾,甚至将老人扫地出门,老人无房可住。居住权的设立,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情景二:
孤寡老人以房养老,即通过设立居住权,老人在将房屋出售以后,尚可居住至寿终。
情景三:
婚前房产,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对方可享有居住权,以减少因为婚姻破裂时的析产纠纷。
情景四:
离婚纠纷,比如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后二人感情破裂意欲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一方享有全部的房屋所有权,并补偿另一方房屋折价款。但实际生活中,经常会有一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折价款的情况,未来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在取得折价款之前一直享有房屋的居住权这种方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情景五:
遗产继承,老年人既想子女获得房屋所有权,又希望能让生前对自己尽心尽力照顾的亲戚、保姆等,在老人寿终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居住,设立居住权可使二者得到兼顾。
那么,在上海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对于二手房买卖又有何影响?
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中,也对居住权的登记做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持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等材料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其实,居住权作为新型物权在实践中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立法上也有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完善、细化的空间。
但是,考虑到居住权的特性,对于二手房交易来说,被交易的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将成为未来购房者必须要提前了解和考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