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旧城改造的推进,岛城曾经的趴趴屋渐渐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中,但在居民居住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的同时,房屋拆迁后,征收与补偿办法如何更有利于居民的问题越来越被关注。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实施。据悉,《条例》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公告公布的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除。
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模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依据、程序以及补偿原则、权利救济等做出了重大调整,切实保障了老百姓的利益。在新形势下,居民都非常关心房屋征收工作的法制化,市人大代表刘学政由于从事职业的关系,加上经常在实践中遇到此类情况,过去就曾介入过有关法规的制定,因此立即展开调研,搜集了国内外规范化法规,了解过去拆迁过程中的相关数据、问题及百姓的反应。在去年3月份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主席团决定将刘学政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的 《关于制定<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议案》作为大会议案,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理,以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介绍,《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全国第一部有关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性法规,是青岛市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而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也是首次提交代表大会征求全体代表意见的法规,对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探索多渠道的法规项目提出、起草机制和代表大会行使立法职权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对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直接借鉴。
问题一 公摊面积到底如何计算?
万振东介绍说,修改过程中,有的部门和区(市)提出,草案中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中,统一规定23%的公摊面积比例不合适。一方面,征收区域用于住房建设,对选择就地房屋补偿和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采用该项目的实际公摊面积比例来计算,标准统一,较为公平;另一方面,各县级市的住房建设情况有别,补偿房屋以多层和小高层居多,而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比例差别较大,应当考虑各县级市的实际情况。修改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以上意见,将有关公摊面积的规定作了细化、区分,将“23%计算公摊面积”的内容作出修改,其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23%计算。此外,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万振东给记者举了例子:比如你有一套房子,套内面积是50平方米,公摊5平方米,征收之后实物补偿,首先增加10平方米的改善面积,就是50+5+10=65平方米。假设这套就地改善的住房实际公摊比例为20%,公摊面积就是13平方米,你应得的房子就是65+13=78平方米。”万振东表示,在之前的拆迁过程中,为了让住户尽快腾房,有开发商会有“送公摊”等奖励政策,现在有了明确规定,公摊面积成了“应得面积”。
问题二 临时过渡补助如何规定?
万振东说,有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延期交房时应当增付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以及周转房的使用问题,对于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中对有关费用标准的制定已经做了授权规定,法制工作室将条例具体内容修改为“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此外,万振东还就 “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等概念作出了解释。“就算市北区范围内,东部和西部的房价也会有很大差异,所以就地安置就是一个拆迁工程红线范围内的部分。”而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与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而且不能只提供一处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