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陈玉兰是通过支付770万元对价后,从万国勋手中受让获得35%股权。至于在后续协议中,要对陈玉兰名下的35%股权进行调整变更,则需要符合“双方第一次分红后一个月内,由杨胜全向陈玉兰购买35%的股权”的条件,这个条件包括时间、履约行为和支付对价等。
杨矿生强调:“显然,两份协议中对35%股权的配置和调整约定,与‘质押代持’毫无关系。”
而据湖北省工商局法规处介绍,股权“质押代持”必须具备两个特征,质押前该股权已登记为出质人所有;在质押过程中股权仍登记在原股东名下。
而事实上,该35%股权在2005年4月之前为万国勋所有,之后为陈玉兰所有,皆与杨胜全无法定关联。
此外,记者获取的另一份协议显示,2006年底,杨胜全和武汉国能燃料公司欲出资2亿元向浙商夫妇回购75%股权,三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确定,回购的75%股权中包括陈玉兰所持的35%股权。
尽管该次回购最终流产,但却佐证了杨胜全早已认可陈玉兰拥有该股权的事实。
25%股权“还款公证”真相
在告发过程中,除35%股权外,杨胜全还将恒源公司通过代其还款2700万元获得的25%股权,指为浙商夫妇诈骗所得。
记者调查发现,双方对此股权的争斗可谓勾心斗角,尽显商业无间道。
据杨胜全介绍,2006年5月,为支付万全城的相关费用,他分三次向陈光华借款1600万元,并将自己在万全公司的25%股权作为还款担保抵押给陈光华。而且,万全公司亦为这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因逾期未还,该高利贷性质的借款最后达到2700万元。
对此,楼恒伟焦急万分,认为威胁到公司运营安全。而事实上,陈光华也多次向万全公司和楼恒伟索债。
杨胜全回忆:“楼恒伟就找我商量,说帮我还2700万元,要把25%股权给他。”
于是,正如前文所述,在2007年1月24日,双方协议约定:由恒源公司(楼恒伟)代杨胜全还陈光华2700万元,杨将25%股份转让给恒源公司。在协议约定3个月内,如杨不能按时还款2700万元,其25%股权将为恒源公司所有;如杨按时还款,恒源公司将返还25%股权给杨。
但极具戏剧性的是,变故就发生在3个月协议到期的最后两天中。
杨胜全向记者提供的说法是,在协议到期的最后两天里,他反复提出要还款给恒源公司并进行了“还款公证”,但楼恒伟拒不接受。
“这样楼恒伟就借机霸占了我的25%股权,将我扫地出门。”
杨的说法遭到楼恒伟的否认,认为杨只是虚张声势,并无还款能力。
真相究竟如何?时代周报记者通过多方查询,逐渐还原了最后两天中双方对垒的全貌。
2007年4月23日,协议到期前一天,杨的律师致电楼,要求归还2700万元,但需重新签订协议。楼称只要还款马上转还25%股权,没必要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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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