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房”有望试点突破。屠海鸣等政协委员两年前呼吁有关部门推出“限价房”供应的建议,近日有了回应。市政府日前召开专题座谈会,就上海在临港新城探索建设“限价房”试点问题征求市人大、市政协及有关专家意见。
在两年前的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屠海鸣等委员提案建议,借鉴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的经验,适时出台“限价房”政策,实行“四定两竞”规则,即实行定地价、定建房标准、定税费率、定5%开发商利润,竞房价、竞建设方案,力求建好的“限价房”让部分中等收入群体买得起房。
今年三四月间,市领导在市内调研研究促进市郊各经济开发园区产城融合问题后提出,要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允许的各类住房供应模式,解决部分园区各类人才安居问题,凝聚人才,加快园区稳定健康发展,拟在临港新城建设中试点建设供应“限价房”。
在市政府的专题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围绕“限价房”的定性定位、开发模式、准入标准、退出机制、相关法制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限价房”属性问题上,“限价房”是商品房还是保障房,两种观点分歧很大,但多数专家最终认为,限价房体现政府在土地出让和相关政策上的优惠,是政策性的住房,是介乎于商品房和保障房之间的夹心房,其建设和运行初期带保障性质,但五到十年运行后归入市场商品房体系。
“限价房”的开发模式讨论集中在限地价、竞房价,还是限房价、竞地价的不同模式上。争论的结果多数专家认为,第一种模式更能体现政府在“限价房”建设上的政策扶持,体现政府对解决特殊群体安居上的关心。
在“限价房”的准入、退出机制设计上,专家普遍认为,应当对在沪工作年限、工作合同签约情况、收入水平、是否首次购房等条件有所限定,防止出现投资、投机行为。“限价房”的房价应高于经适房,低于市场商品房,其定价还应引入经适房的共有产权概念,其优惠于市场价的比例,可以作为国有土地或企业持有的产权份额,非业主产权份额随业主居住年限延长而逐年递减,十年以后让业主享有完全的产权。十年以内业主要退出,可由政府按原价回购,或业主将售房所得中非业主份额交还国家或企业。专家建议,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对“限价房”的开发建设、供应运行、准入退出制定相应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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